问答|《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1-12-28 18:03

一、为什么要重新制定《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是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绿化指标及绿地空间布局等内容的重要抓手。2015年市政府办印发的《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已逾5年,如何根据修订后的《城市绿化条例》、新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等强化城市绿线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对《办法》进行重新制定极为必要。

一是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但目前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发展与国家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如城市绿地建设总量不足、绿地建设指标落实存在偏差,这些都需要通过强化管控措施予以保障。

二是“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的需要。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家对《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并明确要求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虽然通过“园林同步跟踪”、强化绿化养护管理考核等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部分建设单位对城市绿线管控的强制性认识不够,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挤占绿化规划用地指标、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及侵占现状绿地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园林绿化费降为零以后,占绿破绿审批事项大幅增加,异地补绿难实现,监管措施和手段仍然乏力,制定《办法》显得尤为迫切。

三是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的需要。我市自2010年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后,住建部每隔三年复查一次,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作为《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的“否决项”,实行一票否决制,及时出台《办法》,有利于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同时,《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省内外诸多城市均制定印发了地方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根据湘潭城市绿化建设发展现状,出台《办法》对于规范绿地建设行为,实施绿线管控制度,巩固国家园林城市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办法》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74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

(二)《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第100号,2017年第二次修订)

(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2号)

(四)《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25号)

(五)《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9月28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六)《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

三、《办法》的制定主要经历了哪些过程?

2020年6月,市城管执法局启动《办法》的重新制定工作,2020年8月形成初稿,经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修改后,发函至各相关单位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各单位意见建议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2021年5月,向市人民政府汇报了《办法》制定事宜,根据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并再次征求修改意见建议。2021年9月,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最终稿。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制定的《办法》整体构架分总则、绿线规划与建设、绿线保护和管理、附则四章,共计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依据、绿线定义、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规划编制实施、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及竣工验收、绿线行政许可审批、绿线监督管理、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城市绿线与城市绿地的范畴包含哪些?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的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但未建设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之外,根据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区域的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

六、如何划定城市绿线并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划定城市绿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职责分工,发改、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如何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八、对于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有什么要求?

本《办法》第九条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要求及技术评审等内容设立和细化了保障性条款,明确了资规、住建、绿化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职责任务。并规定: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的要求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批复前,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如未采纳评审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化工程、城市主干道配套绿化工程及其他重要的城市绿化景观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九、公园绿地地下空间能否进行商业开发?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严格控制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及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不得进行商业开发。

十、对于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施工有什么规定?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率安排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中统一安排,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复、评审的绿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规定要求。绿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降低绿地率指标和绿化工程品质。

十一、如何加强绿化工程的验收监督?

本《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资规、住建、绿化主管部门及组织竣工验收单位的职责任务,并规定: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同时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不予竣工验收综合备案。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异地绿化建设。

十二、对于占用或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审批如何规定?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需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应当就近异地补建不低于原绿地等级和面积的城市绿地。

十三、对于临时占用绿地审批如何规定?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确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绿地所有者相应补偿。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同时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公示等情况作了详细规定。

十四、《办法》施行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十二条,将本市各县市的城市绿线管理纳入施行范围,参照执行。

十五、附件中的城市各类绿地建设控制指标及计算办法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参照《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版)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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