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1-12-28 18:04
《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重新制定《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的需要;三是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的需要。
二、制定《办法》依据的主要的法律法规政策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过程
2020年6月,市城管执法局启动《办法》的重新制定工作,2020年8月形成初稿,经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修改后,发函至各相关单位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各单位意见建议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2021年5月,向市人民政府汇报了《办法》制定事宜,根据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并再次征求修改意见建议。2021年9月,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最终稿。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的《办法》整体构架分总则、绿线规划与建设、绿线保护和管理、附则四章,共计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依据、绿线定义、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规划编制实施、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及竣工验收、绿线行政许可审批、绿线监督管理、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城市绿线与城市绿地的范畴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
六、划定城市绿线并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划定城市绿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职责分工,发改、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八、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本《办法》第九条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要求及技术评审等内容设立和细化了保障性条款,明确了资规、住建、绿化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职责任务。
九、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商业开发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严格控制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及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不得进行商业开发。
十、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施工规定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率安排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中统一安排,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复、评审的绿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规定要求。绿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降低绿地率指标和绿化工程品质。
十一、加强绿化工程的验收监督
本《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资规、住建、绿化主管部门及组织竣工验收单位的职责任务,并规定: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同时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不予竣工验收综合备案。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异地绿化建设。
十二、占用或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审批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需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应当就近异地补建不低于原绿地等级和面积的城市绿地。
十三、临时占用绿地审批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确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绿地所有者相应补偿。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同时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公示等情况作了详细规定。
十四、《办法》施行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十二条,将本市各县市的城市绿线管理纳入施行范围,参照执行。
十五、附件中的城市各类绿地建设控制指标及计算办法主要依据
根据国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参照《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版)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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