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5-31 15:15 点击量:1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印发《关于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我市自2014年10月开展车窗抛物举报有奖活动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持续推进车窗抛物整治行动,根据规范性文件时限要求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现对原《关于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潭城执办〔2018〕187号)修改补充后,重新印发,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31日
关于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
实施细则
为鼓励全体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监督身边的不文明行为,纠正机动车驾驶员车窗抛物陋习,倡导爱护环境、文明出行的社会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对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章 举报奖励及原则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城市管理信息监督指挥中心为车窗抛物举报有奖受理责任单位,负责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
第二条 对车窗抛物行为的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即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进行的举报。
第三条 凡市民举报车窗抛物行为并提供有效证据,经市城管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按50元/例予以奖励,但每人每月获奖最高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举报有效,予以奖励:
(一)机动车驾驶员向车窗外抛物的;
(二)车窗抛物违法行为发生在湘潭市城区范围内的;
(三)举报信息包含原视频信息和原视频信息的三张静态截图;能连续、清晰反映车窗抛物违法全过程和具体时间、准确地理位置的;
(四)静态截图具体要求:
1.图片上必须清晰体现道路的指路牌或明显参照物;
2.图片上必须能够清晰看到完整的车牌;
3.图片上必须能看到驾驶员伸手向车窗外抛物的全过程,且能清晰看到丢弃的物品;
4.图片上必须叠加北京时间的水印且完整显示年月日时分秒;
(五)抛物的内容仅限于驾驶员向车窗外抛出的物品,如槟榔渣、烟头、纸屑等垃圾;
(六)举报信息在车窗抛物违法行为发生24小时内提交的;
(七)举报信息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第五条 市民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电子邮箱、来访等方式,向市城市管理信息监督指挥中心举报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生的车窗抛物行为。微信小程序:湘潭微城管;电子邮箱:2627373090@qq.com;来访地址: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251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楼4楼416室;咨询电话:0731-58221814,非工作时间:0731-58239110。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信息监督指挥中心在受理举报时,应做好举报人身份登记,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按照证据受理、甄别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城管执法部门审批、奖励告知、奖金发放等程序进行。
第三章 证据甄别及认定
第七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取得方式合法。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信息监督指挥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和证据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初步认定,对认定为无效的举报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同一车窗抛物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顺序以市城市管理信息监督指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或共同举报,按一例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共同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无效,不予奖励:
(一)举报内容已于举报前被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查处的;
(二)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编造违法事实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修改视频信息及采取不正当方式编造违法事实并进行举报的;
(四)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未达到处罚标准,不能录入处罚系统的(如:无道路名称代码等);
(五)举报人未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的,或提供的身份信息与举报时提供的内容不符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其他不适用奖励的情形;
(七)对匿名举报人及不配合案件调查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对虚报、恶性乱报、造假举报骗取奖励的,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章 奖惩兑现及处理
第十一条 对确认有效的举报进行奖励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反馈处罚结果后,市城市管理信息监督指挥中心在《车窗抛物举报奖金发放审核表》上填写意见,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批准,由市城市管理信息监督指挥中心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二条 奖励通知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卡资料办理领取手续,审核合格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奖金。共同举报的应委托一人代为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认定为有效的举报信息,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违法车辆基本信息,市城市管理信息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在新闻媒体上开设“曝光台”专栏,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信息监督指挥中心对举报奖励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举报奖励档案,以备查询。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移交记录、查处情况、奖励审核、奖金发放、财务凭证等相关材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对城市管理工作负有发现问题、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不属于举报奖励对象。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对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潭城执办〔2018〕18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车窗抛物举报来访信息受理登记表
2.车窗抛物举报奖金发放审核表
3.车窗抛物举报奖金领取通知书
4.车窗抛物举报奖金领据
5.车窗抛物举报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1
车窗抛物举报来访信息受理登记表
编号:2024—
举报时间 |
2024年X月X日X时X分 |
举报方式 |
来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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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
姓 名 |
XXX |
联系电话 |
XXXXXXXXXXX |
联系地址 |
雨湖区雨湖路X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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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430302XX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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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及证据材料 |
1.20240122121805 湘潭大道 驾驶员向车窗外扔烟盒 湘CXXXXX 2.20240123154206 岳塘路 驾驶员向车窗外扔槟榔渣 湘CXXXXX 3....... 4.......
举报人申明: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 年 月 日 |
|||
注: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包含原视频信息和原视频信息的3张静态截图,能全面、清晰反映车窗抛物行为的全貌,包括车窗抛物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物证及车辆号牌信息等具体情况。
附件2
车窗抛物举报奖金发放审核表
举报时间 |
年 月 日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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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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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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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及证据材料 |
编号:
举报人申明: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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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经初审,XX例举报证据有效,根据《关于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潭城执发〔2024〕27号)第一章第三条关于奖金兑现及每人每月获奖最高额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拟奖励人民币大写 XX元整(¥XX元),请审定。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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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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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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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车窗抛物举报奖金领取通知书
同志:
您于 年 月 日向我单位举报的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编号: )现已通过审核。根据《关于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潭城执发〔2024〕27号)第一章第三条关于奖金兑现及每人每月获奖最高额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您获得奖励人民币大写XX元整(¥XX元),我单位将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您提供的银行账户。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
单位地址: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251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楼4楼416室
联系电话:0731-58221814(非工作时间0731-58239110)
年 月 日
附件4
车窗抛物举报奖金领据
年 月 日
兹因:举报车窗抛物,举报有效证据信息第_______批共_______条 今领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奖金(转账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 ¥:_______元 领款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经手人: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 分管负责人: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
附件5
车窗抛物举报工作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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