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3-06-23 10:33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潭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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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2023621 

 

 

 

 

 

 

 

 

 

 

 

 

 

 

 

 

 

 

 

湘潭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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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3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使用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3.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3.1 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3.2 事故分级

4. 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行动

4.4  预警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响应分级

5.3  响应行动

5.4  信息发布

5.5  响应结束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气源保障

7.2  供气顺序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装备、物资保障

7.6  经费保障

7.7  通讯保障

7.8  医疗卫生保障

7.9  技术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预案演练

8.4  监督检查

8.5  奖励与责任

9. 附则

9.1  应急预案的制定

9.2  预案的更新

9.3  相关预案的制定要求

9.4  预案实施与上报

10. 附件 

  附件1.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件2.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市燃气企业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附件4.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抢险队伍表

 


1.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对公众生活、社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湘建城〔2022136《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潭政办发〔202126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气燃气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供气燃气事故,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在供应、输配、储存、使用等环节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燃气供气中断、泄漏、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影响群众生活生产和正常社会秩序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气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加强供气燃气事故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做好供气燃气事故预测预警工作,尽量避免供气燃气事故的发生。

3)依法办事。对因应对处置供气燃气事故过程中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4)分级管理。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在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单位)联动应急工作机制。

5)反应快速。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的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供气燃气事故,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

6)资源整合。统一领导,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其他应急队伍的联动机制,实现应急专业化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设立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气燃气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政府新闻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委、湘潭银保监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国家电网湘潭供电公司、湘潭火车站和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由市城管执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  工作职责

1)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研究应对供气燃气事故的决策和部署;

②组织、指挥、协调全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③督查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调查;

④研究决定实施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方案等重大问题;

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计划;

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之间应急协调联络工作机制;

负责供气燃气事故的预测预警和评估与定级;

负责供气燃气事故信息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并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做好供气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导事发地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城市供气设施应急检修、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赴事发地协助开展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及时向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传达应急抢险救援指令;

完成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供气燃气事故工作流程和有关制度,在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发改委(市能源局):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协调中石油湘潭分公司、中石化湘潭分公司等上游企业履行季调峰和月调峰及天然气销购合同中约定的日调峰义务;负责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组织协调、督促市国网电力公司做好事故抢险抢修中电力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供气燃气事故中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保障工作,配合组织工业企业实施限制缓冲用户用气措施。

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供气燃气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疏导、人员疏散和治安管理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供气燃气事故现场,确保抢险救援车辆顺利通过;协助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工作;保存现场重要物证;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供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事故区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做好液化天然气槽车、液化石油气槽车、瓶装液化气运输车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运输队伍做好现场应急救援所需的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同公安部门保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公路、水路运输的应急畅通。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供气燃气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负责燃气供气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指挥部领导组织跨县(市)区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燃气事故的调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专家或专业人员对供气燃气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的应急抢险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城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供气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加强燃气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防止哄抬价格,保障燃气经营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市城管执法局:承担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修订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接收供气燃气事故报警、预测信息,做好供气燃气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协调全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供气燃气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救援及时提供气象服务,根据需要对特殊天气进行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包括风速和风向信息。指导雷电防护装置灾后恢复重建。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级工会做好供气燃气事故受害人员及其家属的慰问工作,维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在对泄漏燃气进行喷水稀释时应听取专家的意见),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被困人员进行救援,并配合供气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及燃气应急救援队进行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工作;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指导灾后消防设施的恢复重建。

湘潭银保监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保险机构开展供气燃气事故查勘理赔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相应的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燃气抢修设施的临时堆放场所的启用、向社会公众、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协调解决供、用气纠纷;现场秩序的维护工作、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到安全场所。

国家电网湘潭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在供气事故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抢险救援;为抢险救援及其指挥系统提供用电保障;根据燃气泄漏事故大小和扩散范围,组织相应范围内电力系统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湘潭火车站:负责协调联络铁路单位优先保障市内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铁路运输。

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按照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

4)市供气燃气事故专家组职责

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燃气相关专业以及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

负责对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具体实施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对供气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对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供咨询和进行技术指导;

为湘潭市中长期燃气安全应急规划、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

5)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抢险队伍职责

参加全市组织的应急培训和演练,配备相关抢险救援设施设备;按照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在发生级供气燃气事故时,成立市供气燃气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由市直相关牵头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供气燃气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副指挥长,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参与供气燃气事故现场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分配任务。

1)现场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工作组职责

  合协调组: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参加,负责供气燃气事故的信息受理、核实和汇总,并及时做好信息综合、上报、通报工作;调配应急救援队伍、交通、通信和抢险装备资源等;

处置救援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和专业救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调查评估组: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专家组、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及市直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调配抢险抢修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发放应急救援物资,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供气燃气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和相关供气企业,负责供气燃气事故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等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湘潭银保监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做好事故中伤亡人员安抚、物资补偿和劳务征用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2.2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级别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燃气管理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与上级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管理区应制定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或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2.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使用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燃气经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足抢险抢修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发生供气燃气事故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向所在地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燃气使用单位(工商用户)在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3.1  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1)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导致燃气供气中断、燃气泄漏、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因气源紧张导致城市供气阶段性短缺。

3)因经营性矛盾纠纷造成区域性供气中断,影响社会稳定。

3.2  事故分级

按照供气燃气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分为四级:IV(一般)III(较大)II(重大)I(特别重大)

3.2.1  一般事故(IV)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供气燃气事故:

燃气事故:发生燃气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供气事故:5千户以上5万户以下中断供气超过24 小时。

3.2.2  较大事故(III)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供气燃气事故:

(1)燃气事故:发生燃气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供气事故: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中断供气超过24小时。

3.2.3  重大事故(II)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供气燃气事故:

燃气事故:发生燃气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供气事故:10万户以上20万户以下中断供气超过24小时。

3.2.4  特别重大事故(I)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气燃气事故:

燃气事故:发生燃气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供气事故:20万户以上中断供气超过24小时。
  本预案的数量表述,
“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4.  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4.1  监测预报

4.1.1  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政府部门、供气企业、用户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供应系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

1)实施对上游燃气供应企业和市内各燃气供应单位以及用气企业生产日报、月报的监控,实现实时监测本市供气动态以及预测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情况。

2)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供应状况的监测。

3)建立供气事故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统计,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对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5)负责对发生在市外但对我市城市供气影响较大的事件信息进行收集与传报。

4.1.2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要与各供气企业保持联络畅通,与乡镇(街道办事处)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气情况和动态。一旦发生供气事故和接到当地部门发布的预警,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将监测信息逐级报送至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4.1.3  供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4.1.4  日常监管

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要部位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城市供气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和评估,对可能发生供气燃气事故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气燃气事故发生和事态扩大,并向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供气企业应根据各自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抢险抢修设备,制定各场站逃生示意图;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本单位的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做好停、送气工作;提供场站平面图、消防设施分布图、危险源分布图、装备清单、事发地周边资料(情况)等相关信息;负责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4.2  预警分级

根据供气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 按照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大 (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2.1  一般(IV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事发地县市区、园区管委会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Ⅳ级预警:

燃气事故:发生燃气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供气事故:5千户以上5万户以下中断供气超过24 小时。

4.2.2  较大(III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III级预警:

(1)燃气事故:发生燃气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供气事故: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中断供气超过24小时。

4.2.3  重大(II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申请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Ⅱ级预警:

燃气事故:发生燃气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供气事故:10万户以上20万户以下中断供气超过24小时。

4.2.4  特别重大(I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申请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I级预警:

燃气事故:发生燃气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供气事故:20万户以上中断供气超过24小时。

4.3  预警行动

省供气燃气应急指挥部启动供气燃气事故预警涉及我市的,按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供气燃气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市、县市区、园区管委会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供气燃气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4  预警信息发布

一般(IV)、 较大(Ⅲ)事故预警信息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和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事故预警信息由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当事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快速有效的先期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发地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县市区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先期处置。

5.2  响应分级

一般供气燃气事故启动IV级响应,较大供气燃气事故启动Ⅲ级响应,重大供气燃气事故启动Ⅱ级响应,特别重大供气燃气事故启动I级响应。

5.3  响应行动

5.3.1  Ⅳ级响应

1)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事故,事发地县市区、园区管委会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

2)事发地县市区、园区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3)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对事发地县市区、园区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和支持,协调做好跨城市、跨区域、跨企业的燃气资源调剂。

5.3.2  Ⅲ级响应

1)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事故,事发地县市区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县市、跨企业的燃气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指挥调派市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抢修和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

2)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2.3  Ⅱ级、Ⅰ级响应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响应;接受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高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5.4  信息发布

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湘潭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负责较大(Ⅲ级)及以上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一般(Ⅳ级)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园区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5  响应结束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基本消除后,事发地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报告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负责组织供气燃气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确保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调查评估

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完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报送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较大以上事故还需报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同级人大常委会。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气源保障

天然气作为主气源,配套建设有应急调峰气源的储气设施,常年库存保有量应达到库容的50%至70%。液化石油气作为辅助气源,液化石油气库存内常年保有量应达到库容量的50%至70%。

7.2  供气顺序保障

供气保障及抢险抢修工作遵循“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的原则,统筹兼顾按照如下顺序:(1)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事业用气;(2)居民生活用气;(3)食堂餐厅用气;(4)公用交通用气;(5)城市居民集中供暖;(6)工业生产、企业商业供暖用户;(7)双能源用户。

7.3  队伍保障

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加强专家组、专业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与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适时开展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有关部门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应急救援车辆。

7.5  物资保障

1)各供气企业应根据处置供气事故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应急抢险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2)消防救援部门应在现有消防装备的基础上,完善专业处置供气燃气事故的应急抢险装备;

3)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应掌握各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抢险装备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

4)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决定调用应急抢险装备时,装备产权单位应坚决执行,迅速将应急抢险装备送达现场,并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和维护;

5)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保障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提供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7.6  经费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地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2)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需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依法由各级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同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

3)燃气抢险力量建设所需经费由相关企业负责。

7.7  通信保障

1)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协调有关通信运营商,保障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2)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供气企业抢修队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成员单位电话通讯录,统一管理,及时更新下发各成员单位;

3)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保证上传下达,同时利用消防救援部门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等现有设备建立无线对讲通信网络,保证指挥通信畅通。

7.8  医疗卫生保障

供气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健部门应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7.9 技术保障

供气燃气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安监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供气燃气事故时,安监检测机构受相关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立即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供气燃气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1)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加强对燃气基本常识、安全运行规程和供气燃气事故处置方法的宣传教育,公布报警电话;

2)各供气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8.2  培训

各级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应急抢险知识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各供气企业要加强员工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3  预案演练

8.3.1  各级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组织本级管道天然气供气事故演练和液化石油气供气事故演练各一次,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燃气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3.2  各供气企业应根据市和本县市区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和装备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8.3.3  演练重点训练的项目是:

1)消防器材是否放在最方便的位置;

2)人员疏散的最佳最短路径及时间;

3)警戒线设定距离、时间;

4)抢险的最佳位置、最佳路径;

5)抢险的最佳方法、最佳效果;

6)伤员抢救方案;

7)救援到达速度。

8.4  监督检查

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5  奖励与责任

对在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事故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应急预案的制定

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应急预案编写、修订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参照本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9.2  预案的更新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市城管执法局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9.3  相关预案的制定要求

1)维持用户最低用气需求预案

本市供气企业应制定保证用户最低需求气量的调配应急预案。

因燃气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输气管道正常运行,导致全局或部分用户供气中断或减少,供气企业应在保证安全和有利于突发事件处置的前提下,尽力维持用户最低的用气需求。

2)管线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快速响应,在最短时间有效完成抢修处置,必须分析输气管线经由的不同地域及可能发生的各种典型案例,预先制定针对输气管线因本身缺陷或第三方影响可能导致变形、漂管、悬空、泄漏、开裂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处置措施。

3)场站和储气罐应急处置预案

各供气企业应对其所管辖的场、站、储气罐等重点地区和设施做出应急管理预案,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

4)其他应急处置预案

由风险评估报告可知,我市城镇燃气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主要有火灾、机械伤害、触电、中毒和窒息、车辆伤害、容器爆炸、其他爆炸、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和其他伤害等。因此各城镇燃气企业应急预案体系除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及保供、管网、用户和场站等专项应急预案外,还应制定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车辆伤害和其他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9.4  预案实施与上报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预案发布后报省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抄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附件1                          

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图

文本框: ★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附件2

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市燃气企业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企业

地址

负责人

手机

值班电话

湘潭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雨湖区雨湖路113

 

177❃❃❃❃6666

0731-52255110

0731-95158

湘潭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砂子岭加气站

雨湖区长城乡和平村

刘仲铧

138❃❃❃❃8191

0731-95158

湘潭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板摄路加气站

岳塘区吉安路西侧

易发科

133❃❃❃❃5753

0731-95158

湘潭同丰化工有限公司

岳塘区荷塘乡五爱村

刘各平

138❃❃❃❃0087

18973295007

湘潭市飞虹燃气有限公司

昭山示范区黄茅村

胡文威

152❃❃❃❃5142

0731-55555184

湘潭中燃百江能源有限公司

雨湖区湘衡路112

李百华

135❃❃❃❃5707

13973224901

0731-95007

湘潭市家佳旺燃气有限公司

高新区双马镇建设村

丁秋红

137❃❃❃❃3098

13786273098

湘潭市大鹏燃气有限公司

雨湖区姜畲镇分路口

 

150❃❃❃❃7123

0731-57834935

湘潭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雨湖区南岭南路12

赵和平

137❃❃❃❃6584

13789309538

湘潭市飞虹能源有限公司

雨湖区楠竹山镇永丰社区

黄梦红

130❃❃❃❃8997

0731-57844323

湘潭新光燃气有限公司

湘潭县易俗河海棠路880

 

132❃❃❃❃6128

0731-57858888

湘潭中燃江南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雨湖区楠竹山镇永丰社区

李咏梅

137❃❃❃❃7015

0731-58393519

中石化株洲分公司LNG加气站

京港澳高速昭山服务区

 

181❃❃❃❃7615

18173307615


附件4

市供气燃气事故应急抢险队伍表

单位名称

企业

类型

指挥长

联系

电话

应急

队伍

值班

电话

应急物资

 

 

 

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管道

燃气

罗波

177❃❃❃❃6666

37

52255110

1)抢险抢修用车辆3台、MFZ4CO2MFZ8MFZ35TMT/2灭火器等共162具、防静电服15套、消防水带11条、消防水枪6支、消防栓3个、安全帽156 顶、防火服6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套、长管呼吸器2套、防爆应急照明灯25个、防爆对讲机6个、急救医疗药箱2个、防爆8件套工具4套、防爆工具4套、可燃气体检测仪146台、四合一气体检测仪1台、激光检漏仪7台、发电机1台、电焊机2台、空气压缩机1台、探地雷达1台、乙烷辨识仪1台、液压动力工具1个、圆盘切割锯推车1台、防爆风机1台、止气夹2个、堵漏管卡4个、切割机1台、燃气报警装置29个。

28公斤手提干粉灭火器30具,安全帽60顶,35公斤推车灭火器、消防水带若干。

湘潭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瓶装

燃气

陈 洁

137❃❃❃❃6584

17

13789309538

1)抢险抢修用车辆1台、便携式燃气检测仪5台、堵漏设备2套(注胶堵漏工具应包括专用堵漏夹具、注入式堵漏胶、手动液压泵、注胶枪、对接管法兰等;电磁堵漏工具应包括磁压堵漏管,快速堵漏胶和磁压片等)、金属堵漏锥或混合型木楔填漏工具2套、金属封堵套管2套、外接式填漏袋2套、阀门填漏工具2套、电焊机1台、发电机1台、移动式防爆风机1台、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2套、防护服5套、防爆抢修工具2套、破拆工具1套、防爆对讲机3部、空气呼吸器5套等;

28公斤手提干粉灭火器20具,安全帽10顶,35公斤推车灭火器、消防水带若干。

湘潭飞虹能源有限公司

瓶装

燃气

黄梦红

130❃❃❃❃8997

11

57844323

1)抢险抢修用车辆1台、便携式燃气检测仪3台、发电机1台、移动式防爆风机1台、防护服2套、防爆抢修工具1套、堵漏设备1套(注胶堵漏工具应包括专用堵漏夹具、注入式堵漏胶、手动液压泵、注胶枪、对接管法兰等;电磁堵漏工具应包括磁压堵漏管,快速堵漏胶和磁压片等)、金属堵漏锥或混合型木楔填漏工具1套、金属封堵套管1套、外接式填漏袋1套、阀门填漏工具1套、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1套、防爆对讲机2部、空气呼吸器2套;

28公斤手提干粉灭火器18具,安全帽10顶,35公斤推车灭火器、消防水带若干。

湘潭市家佳旺燃气有限公司

瓶装

燃气

丁秋红

137❃❃❃❃3098

11

13786273098

1)抢险抢修用车辆1台、便携式燃气检测仪5台、堵漏设备2套(注胶堵漏工具应包括专用堵漏夹具、注入式堵漏胶、手动液压泵、注胶枪、对接管法兰等;电磁堵漏工具应包括磁压堵漏管,快速堵漏胶和磁压片等)、金属堵漏锥或混合型木楔填漏工具2套、金属封堵套管 2套、外接式填漏袋2套、阀门填漏工具2套、电焊机1台、发电机1台、移动式防爆风机1台、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2套、防护服5套、防爆抢修工具2套、破拆工具1套、防爆对讲机3部、空气呼吸器5套等;

28公斤手提干粉灭火器18具,安全帽10顶,35公斤推车灭火器、消防水带若干。

湘潭同丰化工有限公司

瓶装

燃气

刘各平

138❃❃❃❃0087

11

18973295007

1)抢险抢修用车辆1台、便携式燃气检测仪3台、发电机1台、移动式防爆风机1台、防护服2套、防爆抢修工具1套、堵漏设备1套(注胶堵漏工具应包括专用堵漏夹具、注入式堵漏胶、手动液压泵、注胶枪、对接管法兰等;电磁堵漏工具应包括磁压堵漏管,快速堵漏胶和磁压片等)、金属堵漏锥或混合型木楔填漏工具1套、金属封堵套管1套、外接式填漏袋1套、阀门填漏工具1套、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1套、防爆对讲机2部、空气呼吸器2套;

28公斤手提干粉灭火器16具,安全帽10顶,35公斤推车灭火器、消防水带若干。

湘潭市大鹏燃气有限公司

瓶装

燃气

徐 奥

150❃❃❃❃7123

11

073157834935

1)抢险抢修用车辆1台、便携式燃气检测仪3台、发电机1台、移动式防爆风机1台、防护服2套、防爆抢修工具 1套、堵漏设备1套(注胶堵漏工具应包括专用堵漏夹具、注入式堵漏胶、手动液压泵、注胶枪、对接管法兰等;电磁堵漏工具应包括磁压堵漏管,快速堵漏胶和磁压片等)、金属堵漏锥或混合型木楔填漏工具1套、金属封堵套管1套、外接式填漏袋1套、阀门填漏工具1套、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1套、防爆对讲机2部、空气呼吸器2套;

28公斤手提干粉灭火器16具,安全帽10顶,35公斤推车灭火器、消防水带若干。

湘潭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瓶装

燃气

李百华

135❃❃❃❃5707

15

13973224901

0731-95007

1)抢险抢修用车辆1台、便携式燃气检测仪3台、发电机1台、移动式防爆风机1台、防护服2套、防爆抢修工具1套、堵漏设备1套(注胶堵漏工具应包括专用堵漏夹具、注入式堵漏胶、手动液压泵、注胶枪、对接管法兰等;电磁堵漏工具应包括磁压堵漏管,快速堵漏胶和磁压片等)、金属堵漏锥或混合型木楔填漏工具1套、金属封堵套管1套、外接式填漏袋1套、阀门填漏工具1套、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1套、防爆对讲机2部、空气呼吸器2套;

28公斤手提干粉灭火器16具,安全帽10顶,35公斤推车灭火器、消防水带若干。

湘潭飞虹燃气有限公司

瓶装

燃气

黄梦红

130❃❃❃❃8997

13

073155555184

1)抢险抢修用车辆1台、便携式燃气检测仪5台、堵漏设备2套(注胶堵漏工具应包括专用堵漏夹具、注入式堵漏胶、手动液压泵、注胶枪、对接管法兰等;电磁堵漏工具应包括磁压堵漏管,快速堵漏胶和磁压片等)、金属堵漏锥或混合型木楔填漏工具2套、金属封堵套管2套、外接式填漏袋2套、阀门填漏工具2套、电焊机1台、发电机1台、移动式防爆风机1台、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2套、防护服5套、防爆抢修工具2套、破拆工具1套、防爆对讲机3部、空气呼吸器5套等;

28公斤手提干粉灭火器20具,安全帽10顶,35公斤推车灭火器、消防水带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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