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3-26 15:58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根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和公布工作的通知>》(湘司发通〔2025〕3号)要求,加强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我局制定了《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2月28日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
检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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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行政检查 |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每月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预警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台账记录;第四款 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应当立即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市容与广告管理科 |
湘潭城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包括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者应当履行日常维护管理义务;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预警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台账记录等情况。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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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燃气经营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行政检查 |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1年3月31日修订)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检查计划的通知》(2022年4月12日)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市州、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照《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其中LPG供应站、燃气管网、用户按一定比例抽查;对燃气场站等关键设施(包括门站、LNG储配站、CNG储配站、LPG储配站等)每月开展一次抽查。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工作落实情况及燃气经营企业,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抽查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
安全生产科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
1.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2.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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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区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审批情况的行政检查 |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固废管理科 |
城区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
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包括运营台账、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以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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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情况的行政检查 |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
固废管理科 |
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 |
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包括运营台账、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以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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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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