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典型案例(一)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9-30 16:42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湘潭XX燃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供   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非法储存燃气、普法案例、行政处罚、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

  湘潭XX燃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木鱼湖村进行安全检查时,现场查获了湘潭XX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彭某在一出租屋内私自存放了36只12KG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3只50KG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

  【调查与处理】

  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及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后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当事人湘潭XX燃气有限公司授权的被委托人承认其公司送气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8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经综合全案证据,我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湘潭XX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彭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同时参照《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非法储存燃气在1立方米至2立方米以下(折合13公斤的28瓶至56瓶),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大于天,群众安全无小事。当事人湘潭XX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彭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置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置法律于不顾,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可估量。燃气经营者及燃气从业人员都需要严格遵守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可存在节省成本、图方便等侥幸心理,谨记安全无小事,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燃气使用者也一定要强化安全意识,时刻保持安全规范使用燃气的高度警觉。执法人员应加强巡查,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惩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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