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典型案例(五)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9-30 16:4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湖南XX管理公司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供 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湖大队
审 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施工扬尘、车辆带泥上路、防尘降尘措施、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湖南XX管理公司施工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8日,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湖大队收到上级交办,反映湖南XX管理公司在湖南经开区华泰和府进行绿化项目施工时,存在土方作业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施工车辆进出场地未洗净车轮带泥上路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调查与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经开区华泰和府项目现场开展检查,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经查证,华泰和府施工单位为湖南XX管理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对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收集企业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据。当事人湖南XX管理公司承认在进行土方作业时存在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同时施工车辆进出工地未冲洗车轮导致路面污染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7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经综合全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湖南XX管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车辆带泥上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2.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同时参考《湖南省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鉴于当事人已采取了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施工扬尘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处,一方面明确了施工企业在扬尘防控中的法定责任,即必须严格落实防尘降尘措施、规范施工车辆管理,从源头遏制扬尘污染;另一方面,体现了行政执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且积极整改的企业酌情从轻处罚,既维护了环保法规的权威性,又为企业合规经营留出空间。这起案例对建筑施工行业具有典型警示作用,提醒各施工单位务必重视扬尘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各项防尘降尘措施,共同守护湘潭的蓝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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