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典型案例(十四)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0-24 23:35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颜XX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渣土案
供 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建筑垃圾运输、违规路线、违规时间、违规地点、运输渣土、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
颜XX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渣土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4日,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渣土中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岳塘区东二环路段时,发现车牌号为湘AS9633的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该路段行驶,但该路段白天并无渣土运输路线审批,经查,行政相对人颜XX驾驶该车从长沙运输渣土经芙蓉大道快车道-芙蓉大道辅道至东二环路段,计划经湘潭五大桥至湘潭县,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车上装载渣土31吨,涉嫌未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违法运输渣土。
【调查与处理】
2025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后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当事人颜XX承认其未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违法运输渣土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3月14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调查结果,经综合全案证据,我局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颜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倾倒和堆放。”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2.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认定其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垃圾的数量也急剧增加,部分当事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填埋,不但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对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环境危害。任何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偷倒乱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垃圾管控,引导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不断强化“不敢倒”的震慑防线,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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