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典型案例(四)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1-21 09:42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湘潭XX燃气有限公司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案
供 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非法充装燃气、 普法案例、行政处罚、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
湘潭XX燃气有限公司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 湘潭XX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邓XX在鹤岭镇大石坝家门前摆放了19个瓶装燃气实瓶。经了解,19个气瓶为邓XX从燃气用户处收集(非湘潭XX燃气有限公司气瓶),并在湘潭XX燃气有限公司进行了充装。湘潭XX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5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及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后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当事人湘潭XX燃气有限公司授权的被委托人承认其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月13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综合全案证据,我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湘潭XX燃气有限公司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湘潭XX燃气有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的数量在20瓶(13KG装)以下,属于轻微违法情节,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擅自充装自有气瓶,危害大,扰乱市场秩序:部分燃气经营企业为了提高燃气销量,增加经营利润收入,不仅没有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充装燃气的有关规定,而且明示、暗示、放任企业员工为持有非自有气瓶的顾客擅自充装燃气,该行为造成其他严格遵守充装自有气瓶企业的合法经营收入减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燃气行业良性发展。
近年来,液化石油气“黑气”在市场上屡禁不止,有的燃气企业对气瓶的合法性、安全性、权属关系等置若罔闻,不惜铤而走险违规对来源不明的气瓶进行燃气充装,此类气瓶一旦流入市场,极易成为“黑气”气瓶,由于该类气瓶可能过期未检,“黑气”经营者未对用户的“灶”、“管”、“阀”进行入户安检,增加了燃气泄漏爆炸的风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我局通过对此案的办理,督促、警示全市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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