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典型案例(二十一)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1-26 15:07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张XX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案
供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擅自设立弃置场、建筑垃圾受纳、行政处罚、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
张XX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案
【案情简介】
张XX自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中旬期间,在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九华街道金家坳湘潭九华中心医院项目后场地,断断续续收纳建筑垃圾堆存。2025年3月15日有7台次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在金家坳湘潭九华中心医院项目后的场地进行倾倒,同时收取倾倒费。据查,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中旬期间约收取30车次的倾倒费。该行为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调查与处理】
5月22日我局对张XX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及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当事人承认其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5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经综合全案证据,我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2.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擅自设立受纳建筑垃圾的弃置场容积在50立方米以上,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擅自设置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其核心意义在于“堵住非法处置的漏洞,引导建筑垃圾进入合规的处理体系”。这不仅仅是一种事后惩戒,更是一种前瞻性的管理和保护。它保护的是我们共同的环境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秩序和法律尊严,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通过严格的执法,可以确保建筑垃圾得到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理,最终造福于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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