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典型案例(二十)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1-26 15:17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朱XX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渣土案

  供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建筑垃圾运输、未按规定路线时间地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

  朱XX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渣土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岳塘区河东大道红旗商贸城路段时,发现车牌号为湘03D0761的拖拉机正在该路段行驶,但该路段并无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审批,经查,行政相对人朱XX驾驶该车从湖湘东路月子中心拖运装修过程中产生的砖渣、瓷片等建筑垃圾走湖湘东路-河东大道准备送至绍翔环保建材,车辆装载1.5吨建筑垃圾,且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涉嫌未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违法运输渣土。

  【调查与处理】

  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后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行政相对人朱XX承认其未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违法运输渣土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综合全案证据,我局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朱XX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行政相对人朱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倾倒和堆放。”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2.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行政相对人朱XX运输建筑垃圾不足10吨,同时参照《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故我局对行政相对人朱XX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垃圾的数量也急剧增加,部分当事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填埋,不但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对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环境危害。任何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偷倒乱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垃圾管控,引导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不断强化“不敢倒”的震慑防线,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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