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典型案例(二)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1-26 15:18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案
供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围标串标、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
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8日,我局收到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来的案件移送函,称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在湖南省湘潭市中医医院弱电预埋施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涉嫌围标串标。
【调查与处理】
收到移送函后,我局已于2025年3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于4月10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刘建辉承认该公司存在围标串标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经综合全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4586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2.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系统及时检测出问题,该标作废,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情节,故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4586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招投标活动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恶意报价,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滋生了腐败土壤,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案通过对围标串标行为的及时查处与处罚,有效彰显了执法部门维护招投标市场诚信环境与法治秩序的坚定决心,对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本案例也进一步明确了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红线,具有较强的警示与教育作用。执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严格依法认定事实,并合理运用裁量基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执法实践参考,更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必须牢固树立合规意识,自觉抵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公平透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 全部留言
- /
- 评论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