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典型案例(十七)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1-26 15:20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湘潭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途中泄露、散落造成道路扬尘污染案

  供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建筑施工、防尘降尘措施、大气扬尘污染、轻微违法情形、湘潭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

  湘潭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途中泄露、散落造成道路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8日,普XX(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湖南科技大学海上构筑物多灾害耦合模拟实验平台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湿法作业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调查与处理】

  202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当事人普XX(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承认其公司在湖南科技大学海上构筑物多灾害耦合模拟实验平台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湿法作业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5年9月4日对该案正式立案调查。

  依据调查结果,经综合全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普XX(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2.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同时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大气扬尘污染,认定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故我局依法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例凸显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守护大气环境质量、规范建筑施工行为的责任担当。执法部门通过全面调查取证、规范履行法定程序,既彰显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同时,该案明确了“施工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执法认定标准与从轻裁量适用情形,为同类违法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实操指引,向建筑行业传递了“合规施工护环境,轻微违法亦需罚”的明确信号,有助于推动施工企业强化环保责任意识,严格落实防尘降尘措施,从施工环节减少扬尘污染,切实保障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与公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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