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典型案例(二十七)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2-30 16:55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案
供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施工扬尘污染、防尘降尘措施、轻微违法情形、湘潭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
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4日,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医疗器械零部件和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施工过程中,虽开启雾炮机、喷淋设备,但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相关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施工过程中造成大气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2. 授权委托书、企业相关资质证明,证明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2025年12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相关要求。
依据调查结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认定该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最终作出以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关于施工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类违规行为可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结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考量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且未造成严重扬尘污染,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故处以15000元罚款,严格遵循了“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
【典型意义】
该案聚焦建设施工扬尘污染的轻微违法情形,体现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宽严相济、罚教结合”的执法理念。执法部门通过现场勘验固定证据、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在作出处罚的同时,充分考量当事人的整改态度与违法后果,精准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轻罚决定。
这一处理方式既维护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严肃性,也为施工企业划定了“未有效落实防尘措施即违法”的清晰红线,更以柔性执法的方式引导企业主动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同时,该案为施工扬尘轻微违法案件的裁量执法提供了实操参考,推动建设行业形成“主动防尘、规范施工”的行业共识,助力湘潭市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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