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典型案例(三十)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2-30 16:59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黄XX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案

  供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建筑垃圾运输、违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湘潭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

  黄XX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渣土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岳塘区福星中路御康园路段时,发现车牌号为湘D·LU635的轻型自卸货车正在该路段行驶。经查,该路段无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审批,行政相对人黄XX驾驶该车从御康园旁菜地运输渣土至该路段,车上装载渣土4吨,属于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制作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后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并于当日立案。行政相对人黄XX承认其未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违法运输渣土的违法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综合全案证据,依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该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决定对行政相对人黄XX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行政相对人黄XX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倾倒和堆放”,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2.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该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故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垃圾的数量急剧增加。部分当事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将其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填埋,不但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还对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环境危害。任何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处罚。

  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偷倒乱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垃圾管控,引导相关主体规范处置行为,不断强化“不敢倒”的震慑防线,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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