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典型案例(二十八)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2-30 17:03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湖南XX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施工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供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施工扬尘污染、防尘降尘措施、湘潭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
湖南XX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施工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8日,我局收悉线索移送,立即安排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发现湘潭市岳塘区象形路湘潭XX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前往该项目现场开展检查,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随后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并于当天立案。当事人湖南XX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承认其公司在厂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综合全案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湖南XX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2.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湖南XX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已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已成为城市中最为常见的景象之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的活动或机械的操作,大量扬尘飘散在空中,不仅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且扬尘在空气中散射太阳光,影响大气能见度和气候,给交通和人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与日俱增,建筑扬尘对城市环境和生命健康造成巨大威胁,必须重点防范与根治。
为保护大气环境,有效治理扬尘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杜绝扬尘,携手共治大气污染,给市民一片明亮的天空。通过对该起案件的办理,对部分建筑施工单位不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致使工地扬尘污染的行为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提升我市城区环境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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