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典型案例(七)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2-30 17:07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湘潭XX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案

  供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住宅保修、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

  湘潭XX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7日,我局收到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案件移交函,称当事人在xx项目中有未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

  【调查与处理】

  收到案件移交函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7日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5月21日立案,5月22日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并制作了勘验(检查)笔录,5月23日现场拍摄照片,当天,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湘潭XX置业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王x承认该公司存在在xx项目中,未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情况属实。经综合全案证据,我局根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当事人湘潭XX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和赔偿责任。”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2.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该单位在 2024 年期间实施了保修行为,但未根治房屋、地下车库漏水等问题,根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湖南省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故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住宅质量保修责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和约定义务,直接关系到购房群众的居住安全和合法权益。部分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后,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彻底履行保修义务,不仅损害了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案的查处,体现了执法部门对群众住房质量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彰显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保障购房者权益的坚定决心,对推诿、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行为形成了有力警示。

  该案例也进一步明确了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律边界和主体责任。执法机关依法查明事实,并根据危害后果合理适用裁量基准,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与适当性。本案的办理,不仅为同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清晰的处置范例,也督促所有开发企业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质量承诺,及时有效解决住宅质量问题,共同营造诚信负责、安心消费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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