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典型案例(二十九)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2-30 17:08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罗XX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案
供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建筑垃圾运输、未按规定路线时间地点、无证运输、湘潭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
罗XX不按规定运输建筑垃圾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日,罗XX在湘潭市经开区梨树全创科技有限公司门口实施了不按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罗XX于2025年10月24日20时30分驾驶湘C111XX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上述地点运输3吨建筑垃圾,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属于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罗XX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违规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充分核实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依法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相关要求。
根据调查结果,综合全案证据,依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鉴于当事人系初次未按规定运输建筑垃圾且立行立改,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1.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2.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结合《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立行立改,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故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
【典型意义】
该案例聚焦个人轻微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执法场景,明确了个人作为建筑垃圾运输主体的法律责任,针对“无证运输”的轻微违法行为精准裁量执法,强化了建筑垃圾处置领域对自然人一般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
一方面,通过对个人初次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处罚,提醒广大运输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流程和运输规范,杜绝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执法部门结合违法情节、整改态度划定裁量标准,既体现了法规对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管控的刚性要求,也为个人参与建筑垃圾运输行为明确了轻微违法的处置尺度,推动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向“裁量精细化、执法人性化”升级,助力湘潭市建筑垃圾处置全环节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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