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典型案例(三十五)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2-03 17:02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湖南XX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案
供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施工扬尘污染、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轻微违法情形、湘潭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8日,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湖大队上级交办当事人湖南XX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科技大学梅花湖13米卫星接收塔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湿法作业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5年9月4日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全面调查核实:湖南XX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相关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大气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2. 授权委托书、企业相关资质证明,证实湖南XX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适格违法主体。
2025年9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具体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调查核实的违法事实,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认定该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湖南XX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法律分析】
1. 依据选择理由:
当事人湖南XX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湿法作业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 裁量理由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类违法行为可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考量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情节,认定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故处以壹万元罚款,该裁量结果严格恪守“过罚相当”的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典型意义】
本案是城市管理领域聚焦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典型执法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局立足职能职责、守护城市空气质量的责任担当。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部门通过调取书证、制作笔录、现场勘验等方式固定完整证据链,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法定程序,确保案件查办全程合法合规、公正透明,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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