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典型案例(三十七)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2-03 17:04
吴建光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渣土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湘潭大道海关路段,发现车牌号为湘13·C4058的拖拉机正在该路段行驶,但该路段并无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审批,经查,行政相对人吴建光驾驶该车运输建筑垃圾行驶至高新区迅达路华创钢结构项目路段,车上装载建筑垃圾1吨,属于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向当事人(单位)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后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行政相对人吴建光承认其未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违法运输渣土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经综合全案证据,我局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吴建光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行政相对人吴建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倾倒和堆放。”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该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我局对行政相对人吴建光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垃圾的数量也急剧增加,部分当事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填埋,不但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对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环境危害。任何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偷倒乱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垃圾管控,引导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不断强化“不敢倒”的震慑防线,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 全部留言
- /
- 评论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