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典型案例(三十八)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2-03 17:05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胡X明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案

  供稿: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支队

  审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建筑垃圾运输、未按规定路线时间地点、湘潭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9日14时30分左右,我局巡查发现当事人胡X明在湘潭市白石西路细塘坳附近实施了不按规定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3月20日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胡X明驾驶牌照为湘CU16XX的轻型自卸货车在上述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重量达2吨,未经行政审批,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属于轻微违法情节。

  【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胡X明未经行政审批,违规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充分核实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于2025年3月26日依法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潭城罚先告字〔2025〕第雨G41011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相关要求。

  根据调查结果,综合全案证据,依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鉴于当事人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属于轻微违法情节,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1. 依据选择理由:

  当事人未经行政审批,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2. 裁量理由说明:

  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结合《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当事人违法运输倾倒建筑垃圾重量为2吨,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故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

  【典型意义】

  该案例聚焦个人轻微违规运输倾倒建筑垃圾的执法场景,明确了个人作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主体的法律责任,针对“未经审批+违规运输倾倒”的轻微违法行为精准裁量执法,强化了建筑垃圾处置领域对自然人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通过对个人未经审批违规运输倾倒建筑垃圾的依法处罚,警示广大运输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流程、运输规范及倾倒要求,摒弃“小额违规、无伤大雅”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执法部门结合违法情节划定裁量标准,既彰显了法规对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全环节管控的刚性约束,也为个人参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明确了合法边界。本案的处理,不仅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精准纠治,更传递了“违法必究、过罚相当”的执法导向,推动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向“裁量精准化、执法规范化”升级,助力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治化、精细化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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