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典型案例(四十一)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3-02 10:28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彭X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案
供 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审 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路线运输、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彭X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4日,彭X驾驶牌照为湘D·GR0**的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水泥块)行驶至岳塘区芙蓉大道莱茵城小区路段,车上装载建筑垃圾(水泥块)5吨,经查涉嫌未按规定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制作了检查笔录,依法开展询问调查。行政相对人彭X承认其未按规定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行政相对人彭X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未按规定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倾倒和堆放”的规定。
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当事人首次运输和倾倒或重量在10吨以下,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垃圾的数量也急剧增加,部分当事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填埋,不但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对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环境危害。任何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偷倒乱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垃圾管控,引导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不断强化“不敢倒”的震慑防线,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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