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典型案例(三十七)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3-02 10:30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湘潭XX物流有限公司在渣土运输及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案
供 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扬尘、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轻微违法情形、湘潭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湘潭XX物流有限公司在渣土运输及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5日,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送案件线索,指出XX施工项目工地存在扬尘现象。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对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执法调查。
【调查与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制作了检查笔录,依法开展询问调查。行政相对人湘潭XX物流有限公司承认存在挖机作业未湿法作业、黄土裸露未覆盖,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对XX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湘潭XX物流有限公司在XX施工项目渣土运输及施工过程中,存在挖机作业未湿法作业、黄土裸露未覆盖等情形,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综合考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完成问题整改、未造成严重大气扬尘污染的情节,认定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故处以壹万元罚款,该裁量结果严格恪守“过罚相当”的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典型意义】
本案是城市管理领域聚焦渣土运输环节扬尘污染防治的典型执法案例,充分体现了执法部门立足城市管理职能、从严管控施工扬尘、守护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的责任担当。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部门依托部门案件移送线索,快速核查违法事实,严格履行法定执法程序,确保案件办理合法合规、公正合理。
下一步,将持续强化渣土运输领域扬尘监管力度,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日常巡查频次,重点整治施工及渣土运输过程中未落实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施工及渣土运输企业的环保宣传引导,推动企业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防治专项培训,推广科学有效的防尘降尘操作规范,从源头减少扬尘污染,助力营造洁净、生态的城市人居环境。
- 全部留言
- /
- 评论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