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典型案例(四十七)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3-24 11:43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周XX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渣土案
供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建筑垃圾运输、城市市容环境、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周XX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渣土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2日,周XX驾驶牌照为湘C·7N3**的的小型勾臂车运输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行驶至岳塘区湘潭大道东方红广场路段,车上装载建筑垃圾(装修垃圾)2吨,经查,周XX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
【调查与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日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周XX承认其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倾倒和堆放。”
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当事人首次运输和倾倒或重量在10吨以下,属于轻微违法情形,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
【典型意义】
本案突出了执法规范化与过罚相当原则的有机统一,执法机关在查明事实、固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运输重量在10吨以下等具体情节,适用裁量权基准处以法定最低幅度罚款,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包容审慎,实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此外,本案有效警示相关从业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建筑垃圾,对有效遏制随意倾倒、遗撒污染等乱象,保障城市道路整洁和市容环境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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