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典型案例(四十)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4-02 14:35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供    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扬尘污染、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2日,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湘潭市经开区XX项目内施工时,存在大面积裸土未覆盖、土方作业未采取降尘措施的行为,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调查与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7日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依法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其在施工过程中大面积裸土未覆盖、土方作业未采取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大面积裸土未覆盖、土方作业未采取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综合考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完成问题整改、未造成严重大气扬尘污染的情节,认定属于轻微违法情形,处以10000元罚款,符合“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

  【典型意义】

  施工扬尘是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污染源,落实裸土覆盖、土方降尘等防尘措施是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本案的查处,是对施工扬尘污染轻微违法行为的依法规范处置,严格践行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为同类施工扬尘违法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执法参照。同时,本案向全市建筑施工行业明确传递了“施工工地必须全面落实裸土覆盖、土方降尘等抑尘措施”的监管要求,警示各施工单位严守环保法律底线,自觉落实各项防尘降尘措施,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共同守护湘潭市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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