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典型案例(四十八)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4-02 14:37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毛XX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渣土案

  供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建筑垃圾运输、城市市容环境、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毛XX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渣土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2日,毛XX驾驶牌照为湘03·D07**的拖拉机运输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行驶至岳塘区湘潭大道与宝塔南路交界路段,车上装载建筑垃圾(装修垃圾)3吨,经查,毛XX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

  【调查与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日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依法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其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倾倒和堆放。”

  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当事人首次运输和倾倒或重量在10吨以下,属于轻微违法情形,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必须严格遵守路线、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的法律红线,体现了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同时,严格依据地方性法规及裁量权基准,对首次违法、情节较轻的行为处以法定最低罚款,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对引导运输企业规范作业、促进行业自律具有示范作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