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带泥典型案例(一)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4-02 14:39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蔡XX车轮带泥运行污染城市道路案

  供    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蔡XX车轮带泥运行污染城市道路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1日14时,蔡XX驾驶牌照为湘AQ83**的轻型仓棚式货车在雨湖区沿江路(金庭学校临丰校区对面)路段车轮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面积达19.08平方米,经查,蔡XX驾驶车辆车轮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

  【调查与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5日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依法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其驾驶车辆车轮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驾驶车辆车轮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

  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过程中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出现泄漏、散落的,造成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下的;车轮带泥运行,造成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20平方米以下的,认定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处以2000元罚款,符合“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

  【典型意义】

  车轮带泥运行不仅直接污染城市道路、破坏市容环境,还易引发路面湿滑等安全隐患,影响群众出行安全与生活品质,也是“蓝天保卫战”重点防控的扬尘污染源之一。本案的查处,是对市容环境卫生类一般违法行为的依法规范处置,严格践行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为同类车轮带泥运行污染道路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执法参照。同时,本案向社会明确传递了“车辆上路不得带泥污染道路”的监管要求,警示所有车辆从业者及驾驶人严守市容环卫法律底线,自觉做好车辆清洁与密闭防护,从源头杜绝道路污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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