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典型案例(四十一)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4-10 17:23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案

  供    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扬尘污染、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30日,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在湘潭市九昭路与江南大道交汇处中工互联智造园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降尘措施、降尘设备未开启,施工车辆进出项目未洗净车轮带泥上路,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调查与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日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依法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其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降尘措施、降尘设备未开启,施工车辆进出未冲洗车轮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降尘措施、降尘设备未开启,施工车辆进出未冲洗车轮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综合考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完成问题整改、未造成严重大气扬尘污染的情节,认定属于轻微违法情形,处以11000元罚款,符合“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规范处置施工扬尘类轻微违法案件,严格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为同类扬尘污染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参照的执法范例。本案进一步向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明确监管要求,警示各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降尘设备运行、车辆冲洗等防尘措施,强化施工现场全流程管控,自觉守住生态环保底线,共同守护湘潭市容环境与大气质量,切实提升市民居住幸福感与环境满意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