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带泥典型案例(二)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tcg.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4-10 17:2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卢X车轮带泥运行污染城市道路案
供 稿: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政策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卢X车轮带泥运行污染城市道路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5日,卢X驾驶车辆在雨湖区湘江图北滨江路出口车轮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面积9.2平方米,经查,卢X驾驶车辆车轮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
【调查与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9日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依法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其驾驶车辆车轮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驾驶车辆车轮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
根据《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过程中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基准》,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出现泄漏、散落的,造成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车轮带泥运行,造成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认定属于轻微违法情形,处以990元罚款,符合“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查处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行为。此类违法不仅破坏市容、影响道路整洁,还会造成路面湿滑、扬尘污染,直接影响市民出行安全与生活质量。案件的规范处置,严格践行了“依法执法、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为同类轻微违法案件树立了执法标杆。同本案向社会明确传递“车辆上路须保持车轮清洁、严禁带泥污染道路”的刚性法律要求,警示所有驾驶人严守法律底线,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从源头杜绝带泥上路行为。
- 全部留言
- /
- 评论
- 有用()